山东婚姻律师网,为您提供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遗嘱继承律师、济南婚姻家庭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我们提供济南最有名的离婚律师,济南最好律师。
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婚姻知识 | 法眼天下 | 法律文书 | 婚姻法苑 | 婚姻房产 | 抚养继承 | 涉外婚姻 | 收费标准 | 咨询预约 | 联系方式
济南婚姻律师访谈:儿子非亲生起诉前妻索要抚养费获支持-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预约及委托电话:15854144512
 
    证件展示
 
    服务范围
婚姻咨询   律师见证
代拟法律文书   离婚谈判调解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
抚养继承纠纷代理   婚姻调查取证
同居纠纷处理   代理执行
 
  正文阅读  
济南婚姻律师访谈:儿子非亲生起诉前妻索要抚养费获支持
加入时间:2011-3-10    类别:抚养继承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张女在婚姻期间隐瞒事实,使吴男对非亲生儿子付出真情,且经济上支出较多,吴男索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吴男诉被告张女一般人格权、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张女赔偿原告吴男抚养小孩期间的生活费7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相识,2004年12月登记结婚。被告2005年9月生育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对家庭履行义务,但也经常因家庭锁事进行争吵。2008年9月原告怀疑婚生子是否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即委托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该中心提供鉴定报告检验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吴男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10月14日原告吴男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被告张女离婚。

  在诉讼期间,原告吴男再次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自己与孩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验。该中心提供鉴定意见书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吴男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8年11月24日法院就原告吴男诉被告张女离婚诉讼以(2008)全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审理结案。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后双方在履行调解书期间被告因索取个人衣物时又与原告发生争吵,遂引起原告再次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不是孩子生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隐瞒儿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对儿子进行了抚养,造成了原告不应有的负担,因此被告应当适当赔偿原告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

  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上一条:离婚妻子能否分享男方房子升值所得
·下一条:《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婚姻知识 | 法眼天下 | 法律文书 | 婚姻法苑 | 婚姻房产 | 抚养继承 | 涉外婚姻 | 收费标准 | 咨询预约 | 联系方式

 

山东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
法律帮助热线:15854144512 13805311045 咨询QQ:545925749 956146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