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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离婚扶助制度何时与能与国际接轨?-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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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离婚扶助制度何时与能与国际接轨?
加入时间:2011-3-16    类别:法眼天下    来自哪里:山东法制报

    30万欧元/月的赡养费+8000万欧元的别墅+3 名子女的平等财产分配权,这就是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给第二任妻子离婚的条件。而在国内,给妻子赡养费的事例极其罕见。至于对方的房子,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想都别想。国内外不同的离婚待遇导致了离婚态度的不同和再婚难易的差异。国内女性比男性更害怕离婚,再婚的难度也更大。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离婚时对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再度成为舆论热点。

  离婚时女方亏了

  2008 年,因为丈夫有外遇,济南的李女士与丈夫离婚了。因为难以取到丈夫有外遇的证据,所以她不能证明丈夫是婚姻的过错方。因为房子是丈夫婚前购置的,所以她无权分割。而家庭存款部分,因为只知道丈夫的单位收入,不掌握灰色收入,所以她分到的钱财有限。因为担心儿子跟着父亲学坏、后妈对儿子不好,所以李女士坚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正好丈夫为了开始新生活表示愿意放弃,6岁的儿子也愿意跟着妈妈,最终法官满足了李女士的要求。没想到丈夫居然从单位开出一份月收入只有 3000 元的证明,这样儿子每个月只有 700元的抚养费,丈夫还经常不按时支付。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韩晓爽已经审理过500多起离婚案件。她说,在因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男性出轨要占到4/5。但出轨方基本不承认,另一方又很难举证。“重婚或者同居”要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稳定性,所以偶尔拍到的配偶与其他异性在一起的照片、发现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同一房间的报警记录、甚至捉奸在床拍到的照片,都不能证明配偶是重婚或者同居,顶多证明配偶有婚外性行为。到目前为止,被认定为重婚或者同居的案件判例很少。而不能证明对方有过错,绝大多数妻子明明受到了伤害,却无法因此多分财产。

  在财产分割方面,车房调查相对容易,存款调查就比较难。韩晓爽说,大部分人在离婚前已经偷偷转移了存款。由于银行账户管理没有统一联网,如果当事人不提供对方存款的银行或者分理处,她们无从查起。即使提供了具体的银行,如果银行不愿意配合,也比较难办。有些银行即使愿意配合,查起来也特别麻烦,比如某国营大银行规定,查客户账户需要两个调查员提供工作证原件,每一步都需要上传到省行批准,查一个账户就需要一个小时左右。存款调查难直接影响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

  离异女再婚更难

  离婚后,王先生很快与未婚“小三”步入婚姻,而李女士则带着儿子在再婚市场上屡战屡败。未婚男士对离异女都退避三尺,对她这种“拖油瓶儿”的压根儿不予考虑。离异男大都想找个未育甚至未婚的剩女,没有过孩子的只想养育自己的孩子,有过孩子的还想再要一个。自己带孩子的怕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不好处,而连自己孩子都不带的男人更无心去带别人的孩子。少量愿意接受对方有孩子的男士,也希望对方是女孩。像李女士这种带着男孩的,选择面相当窄。她把年龄限制一放再放,放到 10 岁之内,现在依然没找着合适的。另外,因为要照顾儿子的生活和学习,李女士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

  济南优雅之约婚恋俱乐部杨经理说,就他们俱乐部而言,带孩子的离异女明显多于带孩子的离异男。再婚难度明显偏高,尤其是带男孩的离异女。未婚男性虽然目前现实条件相对较差,但他们觉得自己是潜力股,不愿意找离异女。而离异男大多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更看重女方的相貌和年龄,对其他方面限制较少,所以他们可以选择那些条件相对较差但年轻漂亮的女孩,包括“打工妹”。离异女性面临的竞争相当激烈。而离异女性自身呢,因为体会过离婚后经济条件下降、 自己带孩子的苦处,对男方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更看重,所以就不得不放宽年龄等条件的限制。“我们这儿离异女性找成的,基本上男方的年龄都要大 10 岁左右,甚至十二、三岁。”

  国外的离婚扶养

  施罗德身为堂堂德国总理,因为离过三次婚,只能租住小公寓,开着破“大众”,过着精打细算的日子。让他如此窘迫的就是德国的离婚扶养制度。

  很多外国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该制度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理念,虽未明确规定离婚救济主体是女方,但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离婚时的弱势方仍以女方为主,所以可以将其视为一项女性保护措施。

  传统意义上的离婚扶养以扶养方有婚姻过错为原则,个别国家如瑞典实行无过错的原配偶扶养制度。离婚扶养与夫妻之间的扶养性质不同,离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即已消灭。但对于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或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方,则通过离婚扶养的方式,补救因离婚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补偿婚姻期待利益的损失。 所以有学者认为离婚扶养请求权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和表现,或者说是离婚导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之填补或救济,是对离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弥补。

  关于离婚扶养期限,大多数国家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长期扶养。即对于离婚时年老体弱、无其他生活来源、无谋生能力、生活困难的一方,扶养方应在离婚后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给付扶养费,直至配偶一方死亡、受扶养方再婚或者缔结同居关系时终止。也有些国家规定,赡养费给付期限要视婚姻关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婚姻及婚后经济状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年,以鼓励弱势方自力更生。

  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所以西方中产阶级男士对离婚都是三思而后行。

  而国内婚姻法更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韩晓爽说,虽然《婚姻法》第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判决对离婚弱势方的权益保护幅度很小。现在法官之所以更愿意调解而不是判决,是因为调解的幅度比较大一些,可以为弱势方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而判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而法律规定给弱势方的偏护又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国外的离婚扶养制度当然很好,不过如果想要在中国实行,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和配合。如生活确实困难的认定,如果不堵住‘开着宝马吃低保’的漏洞,那很难保证公平。如果不完善信用制度,那即使判决了离婚扶养费,也只是增加执行局的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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