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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关于彩礼的问题-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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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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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关于彩礼的问题
加入时间:2011-3-21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通过解释分析,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通常要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确定当地是否是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否则的话,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了。返还彩礼一般不包括彩礼形成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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