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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分析及法律意见书-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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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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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分析及法律意见书
加入时间:2011-4-20    类别:法律文书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杨**一案分析:

    杨**2009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称2002年9月到我公司工作,2009年7月21日被我公司领导口头辞退,《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公司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我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2890元*11=31790元,支付拖欠的工资5780元(应经给她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90*7=2023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011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460元;支付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的工资2890元。

    仲裁庭认为,2008年我公司为与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双倍工资,但2008年8月份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故对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公司负责人随口头提出辞退杨,但双方并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杨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的工资289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公司已经支付2009年4月至7月的工资,杨要求支付赔偿金578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应支持。

    最后仲裁裁决我公司支付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50元(2890*5);其他位予支持。

    杨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没有认可双倍工资已经部分超过时效的观点,要求公司支付杨2890*11=3179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0230元(2890*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70元(2890*1.5*2);杨其他请求驳回。

    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仲裁和一审我方认可了杨是2002年入职的,二审时青岛杨经理提出其实杨是2005年才入职的,并提供了杨和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些材料都是律师二审之前已经要求但没有了解到的)

    在代理律师查阅公司提供的这些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了青岛分公司、青岛公司、深圳公司之间的法人问题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主体错误的问题,但对方有济南大智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给深圳公司的保险代缴的发表和缴费人员的明细,我方否认杨至始至终是深圳公司的员工的理由应该不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二审代理律师认为:基于双方的证据情况,我公司应当支付杨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08年8月份之前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我公司应当支付其08年8月份到12月份的另一倍工资2890*4=11560元;

    因我公司存在没有与员工签订合同的违法情形,员工可以随时离职,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890*4.5=13005元;

    以上总计24565元。

    目前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到了最后的审理期限,法院正在等待我公司的调解意见。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徐春艳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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