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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先把孩子安顿好!-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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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先把孩子安顿好!
加入时间:2011-10-9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每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目前离婚率越来越高,也许对于做父母的来讲,离婚已经不再是什么难以启齿的事情了,离婚,受损害最大的恐怕就是孩子了。作为离婚律师,我一方面提醒天下的夫妻(也包括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所谓的夫妻),在没有确定感情稳固之前,一定不要冲忙的要孩子;另一方面,在决定离婚的时候,一定首先把孩子安顿好!夫妻离异后,子女抚养、探视、教育、医疗等纠纷,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之间、法院、社会应通力协作,先把孩子的问题解决好。

     抚养权归属:孩子利益为最高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父母常常将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尤其是对房屋的要求相结合,不少人为了争夺房屋而争夺子女抚养权,或者为了争夺抚养权,愿意放弃财产和房屋。目前法院一般只要确认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便会根据意思自治予以采纳,但是可能会造成直接抚养人不适当或者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缺乏保障,从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作为裁判监护权归属的唯一法则,对于直接关系未成年人利益的诸多因素加以细化,减少子女抚育判决中法官的主观随意性。

     抚养费确定:标准合理方式

   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如果按照此司法解释确定抚养费金额不适当时,就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加以合理判定。主要做法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对方收入状况。除收入外,离异父母自身持有的财产,也是其支付抚养费的来源和保证。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虽收入不高,但有较大的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也作为其负担能力的重要判断标准。

   抚养费的给付以按月给付为原则,针对给付方式执行难的问题,可根据给付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增加一次性给付的比例;对于有给付能力的当事人,可以判令其一次性支付。对于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是否确实用于未成年人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该笔款项只能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其次,可考虑赋予给付方适当监督的权利。在采取定期给付方式时,可以考虑以非直接抚养方的婚前财产或离婚后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担保,以保证抚养费的执行。

    孩子探视权:行使权利看年龄

   离婚诉讼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探视权,或者由于过分关注财产等问题而忽视了探视权的主张。对此,法院要主动对探视权进行释明,并征求双方意见,尽量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疏忽导致探视权未作判决,引发案后纠纷。

    对于如何行使探视权,应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的特点来安排。不但要考虑到父母亲情的满足,也应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学业压力。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在必要时参考他们的意见。

      婚姻咨询师建议:学校最好专门配

      法院建议: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医生,老师也都懂得最基本的心理咨询,通过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让亲情走入孩子的心灵深处。

     孩子财产权:明确范围多保护

    未成年子女也可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因此法官应善于在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中发现未成年人财产并加以保护。首先,应明确抚养费应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其次,应明确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强调其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和保有义务。

    王某与儿子郭某同其公婆的继承析产纠纷案中,由于郭某是人工授精的遗腹子,王某丈夫去世前立遗嘱表示不要孩子,并将房产归父母所有。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同意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遗嘱的否认是无效的,孩子享有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年仅两岁的幼儿获得1/6的遗产份额。

      关注穷孩子:社保机制当健全

    在确定相关生活保障的标准时,有关部门应考虑困难单亲家庭的特殊困难,对之有所照顾。完善“低保”运行体制,增加援助单亲贫困家庭子女继续升学的专项政策或补充措施。

    在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贷款、收费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有所倾斜。

    增加农民本地就业机会,让农民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学生。增设民工学校,改善民工子弟就学条件,并逐步建立社会监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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