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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撤诉结案——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首例-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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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撤诉结案——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首例
加入时间:2011-10-21    类别:法眼天下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31岁的袁女士是北京市人,一级智力残疾,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是她的法定代理人,昨天其母亲和律师到庭听判。袁女士的代理人称,其是智力残疾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40岁的外地人张先生相识,两人于今年5月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共同生活。家属和法官交谈时说,开始想让女儿结婚,没想到男方对女儿不好,脾气也不好,老去闹,家里人都要崩溃了。“以前提出离婚,这男的开始说同意,但很快又变主意。”因此,只能起诉到法院,希望判决婚姻无效。

案件审理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实施,其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而按照《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四项: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官了解到,袁女士与张先生办理婚姻登记前进行了婚检,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官认为,袁女士的申请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

    通过对袁女士的家人和律师进行释法,他们于昨天下午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并表示会代理袁女士另行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

    律师说法:无法宣告婚姻无效, 另有两条解决途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基本上也是判决驳回,但并没有明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首次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由法院判决驳回。

    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种是如本案中的袁女士,在认可婚姻有效后另行起诉要求离婚;另一种是对于坚持认为婚姻无效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婚姻登记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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