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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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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女士因新婚姻法陷窘境 离婚面临净身出户
加入时间:2011-11-22    类别:法眼天下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原本以为丈夫的房子是夫妻两个人的房子。没想到,到协议离婚时,却被告知要净身出户。”

孩子不满四个月闹起离婚

8月18日中午,一对年轻夫妻冒雨来到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从二人的争吵中,记者得知,这对夫妻刚结婚不到两年,孩子还不满4个月。离婚登记处工作人员说,孩子太小,在哺乳期,是不能办离婚的。

在持续的争吵中,记者了解了他们离婚的原因。女方李娟(化名)生孩子后,与婆婆住在一起,随着婆媳、夫妻矛盾的增多,每天争吵不断,直接影响到了正常的生活,夫妻感情也遭到重创,双方纷纷表示:过不下去了,必须离婚。

“房子是我买的,孩子也得跟着我。李娟每月还得支付孩子500元生活费……”说起离婚协议时,李娟的老公表示。而对于“净身出户”的协议,李娟有一肚子的委屈。

“刚结婚时,婆婆就看不起我。”平静下来后,李娟讲起了她的婚姻经历:李娟老家是外地农村的,婆婆对此“很有意见”。为了尽早在济南安稳下来,在媒人介绍对象时,李娟认为男方有房子是个不错的保障。恰巧现任的老公早就买了房,李娟接受了他“二婚”的事实,恋爱大约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

老公要她净身出户

为了保证房子是儿子的专属财产,李娟与丈夫结婚前,婆婆四处借钱,把李娟丈夫房子所剩的贷款全都还上了,这套房子就成了李娟老公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证办下来后,婆婆答应了他们的婚事。

2009年10月,他们领了结婚证。按照《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的规定,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离婚时涉及房产分割存在三种可能性:房子可能会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男方女方平分;房子也可能只分给其中一方;房子或者作为单方的财产,谁付的首付款,房子就归谁。“婆婆的做法,就是为了不让我有分到房子的可能性。”李娟说。

“我一直以为和老公结婚了,房子就是我们俩的共同财产。”李娟说,这两天她刚看了《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新规,即便是贷款没有还完,房子产权也是归老公的。”李娟说。

18日晚上,李娟回家后,老公再次要求与她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她得净身出户。“除了房子,家里家电家具的发票都不见了,孩子出生时收到的礼金也全被拿走了。”

如今,让李娟感到悲哀的是,房子她没有分割权,孩子她养不起,就连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家电家具,她也失去了购买凭证,变得一无所有了。

[律师] 结婚前最好签财产协议

像李娟这种情况,真的要净身出户吗?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福表示,房子的产权人毫无疑问是李娟的老公,在他们结婚之前,李娟的老公就把贷款还完,房子自然是她老公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李娟虽然和老公共同居住,但这不是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房产属于李娟的老公所有。

陈瑞福坦言,如果在他们结婚之前,李娟的婆婆没有急着把贷款还完,婚后他们一起还款,而且房产证也是婚后才办下来,离婚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样对李娟是有帮助的,但是这条路现在走不通。

“其实,像李娟这种女孩普遍都有种错误的认识。”陈瑞福说,为了能在济南有个安稳的家,她们都想找个有房的老公,但是她们都忽略了房子的产权问题。“结婚了,并不代表房子是共同财产。”陈瑞福提醒说,为了避免女方合法权益被侵害,夫妻双方最好能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注明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了这个协议,婚姻一旦生变,女方不至于净身出户。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张法水认为,嫁给再婚人士,更应理顺家庭财产关系,平时对发票、产品说明书等证据应该收集起来,留作凭证,以免离婚时净身出户。“《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传统的道德、家庭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张法水提醒说,一方有房有车,可能和另一方无关了,这种情况下,女士更应该提高自身经济实力,选择结婚对象时多考查对方的人品,不要被房子迷惑了双眼。

(济南婚姻家庭律师 济南离婚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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