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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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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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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加入时间:2011-12-10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学员:实践中离婚当事人一方是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姜涛:这个案子确实比较棘手,你就不停地起诉应该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是外地就比较难,北京相对好一些。她怎么表现法院就认为不能离?就是当庭说?

学员:她认为大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你了。

姜涛:最好的办法就是过半年就起诉,过半年就起诉,最终是能够判离的,持之以恒,没有好的办法,要么跟女方协商,协商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她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婚姻问题,她是有心理问题,这种人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很执着,把所有的幸福感就跟这个联系太紧密,我把我所有的青春奉献给了这个家庭,你现在跟我提离婚,如何如何,她就觉得接受不了这个现实。要做一个心理的疏导和沟通,这样可能相对会好,但是很难做得到。因为你没法去做她的工作,需要她的亲友去帮她来做这个工作,做不了你就坚持,过半年就起诉,过半年就起诉,就是这样。

学员:这样影响男的正常工作。

姜涛:是这样,没有太好的办法,而且我是觉得你一定要做法院的工作,与否让这样一个家庭存在,双方都很痛苦,婚姻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是恋爱自由,而且婚姻是要双方在一起快乐、幸福,至少应该是这样的。即使达不到这样快乐和幸福,要有50、60%的这种幸福感,或者是认同感,无论中国和国外的婚姻,满意度能达到60%应该就是成功的婚姻,不可能是百分之百。为什么?走一辈子,前面的那些激情哪能是一直延续下去,所以一定是这样,要给法官做工作,让他们真正同情你,这是很重要的。这个案子必须下力度,仅仅法官不行,庭长等你也得找,你说如果不离婚,我也死了怎么办?所以这个东西,不是说以死相威胁就能威胁得了,因为法律是要有一个决断性。

学员:但是女的就是不想离,不管怎么样,我都可以原谅你。

姜涛:因为国家现在没有实行分居制,如果有的地方能够登记,可以登记上,我们分居了,分居两年以上,或者几年以上就可以离婚,但是因为感情不合两年以上才能够提离婚,我是觉得这种,也可以找一些居委会,或者是邻居相关的证据收集一下,你做一定的准备,有用没用都做辅助的证据去提供。我手上也有一个案例就是说,一个精神病人,也是提离婚,提两次都不判离,最后第三次法院还是给判离了。然后女方法定代理人上诉到一中院,一中院也维持了,因为精神病的原因导致了离婚。实际上婚最终能离成,只是时间的问题,要坚持。

学员:谁来照顾女方?

姜涛:她的父母来照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经久治不愈的情况下是可以提离婚的,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提离婚的。

学员:两口子结婚了以后,有一方是外地的,有外地户口的那一方出钱买了一个公房使用权的房子,他们有婚前财产约定,合同上是男方的名字。

姜涛:你说离婚的什么怎么分?

学员:离婚上也说给女方。

姜涛:如果离婚判定给女方,拿着这个协议到房管所办一个更名。这个承租房是房管所的房,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可能房管所不太那个,因为这个房屋没有限定一定是北京人可以承租,因为基于婚姻关系而存在,我觉得是可以承租这套房子,你像经济适用房,如果一方是北京,一方是外地人,在办更名的时候,回头更名到外地人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更名到外地人名下是没有问题的,我是觉得关于房管所办理人员对于这块的适用上,可能理解上比较狭隘一些。

北京的房本来应该承租给北京人,我都给外地人,他可能有这样一个问题,就看具体情况了,因为当时基于财产关系还是女方获得的,如果确实他们有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可能也没有大问题,产权归属已经明确了,属于女方了,只不过合同上写的是男方,一旦有任何权利限制、冲突的时候,你可以依据双方的归属来进行判定我到底是女方还是男方的。如果变更不了没有关系,因为你有离婚的协议,协议上的归属已经是确定了,那是合法有效的,就是我这个协议当中确定了这个房屋归属权,你就享有它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至少是房子名字没有变下来,但是你的占有权是有的,所以你的使用权是没有问题的。但一旦拆迁的时候可能也会涉及一个问题,只对男方不对女方,这个时候你要用这个协议来跟拆迁公司去谈了。你们还有什么问题?

学员:女方认为男方骗婚,想撤销男方已经迁到北京的户口。

姜涛:户口这块,你去法院立案有的都不受理户口的问题,因为这种投靠是符合投靠政策,基于婚姻关系,他也是符合进京条件,所以就给他办了户口,再有一点,婚姻既然是你选择的,你要负责,即使可能会存在有骗婚的动机在里边,但是因为你没有看清楚,你对后果也要负责任,这块也不能完全说撤销,我觉得撤销不了。

还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夫妻财产约定书这块到底是怎么认定,有效无效,可能实践当中也会有类似的困惑。夫妻财产约定,在我们法律当中规定的很清楚了,只要双方约定,就应该是有效的。我办了一个案子,海淀法院判的,但是我觉得这个判决有异议,咱们共同探讨一下。这个案子是两个老人,现在这个老人都70多岁了,我每年过年的时候都会发短信祝福他春节快乐,因为他年龄很大了,但是很乐观,我觉得这个年龄遇到这样的,真是对他打击蛮大,但是他还是很乐观,我还是要一定好好的活,所以每年我都会给她发短信。

他是70岁的老人,她1987年的时候,男方跟女方结婚了,但都是再婚。结婚后女方有一个女儿,男方有一个儿子,但都成家立业也没有太大的关系,婚后男方单位分了他一套房子,最后就属于房改房,后来单位以很低的价格就可以买下来,产权就可以归个人,婚后他们就各自出资买了这套房,当时女方出的多,男方出的少,一共3万块钱,我记得女方是出了70%左右,出了2万多块钱,男方出了1万多块钱,是这样。然后双方有一个约定,这个协议书,2002年的时候双方有一个约定的协议书,婚后双方经济各自保持独立,双方每月工资及其他一切收入均由本人保管支配,遇有家庭大的开支,双方协调着办,出钱多少根据个人经济情况定。如哪一方不同意,可能不出资,个人的收入支出对方不予干涉。生活费由双方集资做共同出资,大致就是这样一个。这个协议,因为后续房屋的出资上,双方都各自有一定的出资,女方出了2万块钱左右,男方出了1万多块钱,所以最后我们认为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该平均分割,因为是男方单位分给男方的房子,并且算了男方的工龄,折算以后才享有3万多块钱的价格,所以我们认为要考虑男方获得单位房屋优惠的一个权益,应该适当给他多分。女方认为这个房子,因为双方有这个协议约定,所以女方应该享有70%的比例,只给男方30%,这个我出资多,我们有这个约定,既然我出资多,我就应该享有多的份额。

最后这个案子当然很复杂,有一份这样的协议。我们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是对这份协议认定了它一定的有效性,但是我本人持异议,你们认为有效吗?你们认为这份协议能不能是对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一个协议约定?这个案子不用用于夫妻分割的协议的判定,还有一套房,是女方婚后也是女方单位分给女方的房,然后在离婚之前女方把房子卖给她女儿,我们女方提出离婚的时候,男方提出我名下有一套房,你名下也有一套房,所以我们都得拿出来分,最后女方说我名下没有房了,我名下房子已经卖给我女儿了,这个上面也写了,女方一人出资购买西城区的房屋两居室一套,协议并没有写归谁,就这样约定了。我们提起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因为是女方把房子未经男方同意卖给她女儿,我们认为有恶意串通行为,所以就认为为无效,法院驳回了我们的无效申请,认为合法有效,说这个协议既然是人家一个人出资,那就属于有效,她有单独处分的权利,是这样认定了她的协议效力。但是在离婚案子当中,最后这个房子因为都是两个老人,没有其他住房,所以就一人判了一间,给男方判的房间比较大,女方判的比较小,是这样的,一人各住一件,其他卫生间公用,是这样的。

这个案子,我对他这个协议的约定是有异议,这是夫妻财产的一个约定,但并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个归属协议,它达不到那样的性质。第一他要说工资等一切收入由双方保管支配,另外某某某某房屋是谁出资购买的,但并没有确定为归属,是否以这种协议就一定能够判定说具有归属权?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协议当中约定协议怎么写很重要。我觉得他是对双方的资产的一个管理、支配权,谁来保管、谁来支配,谁有权支配,谁有权保管,谁有权想怎么出资,谁有权想出资干什么。但是出完资以后,是否都归出资人所有?我觉得这个要看整个案件事实和情况来判定。而不应该完全以这个来决定归属是谁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判决有问题,因为我要提起上诉,老人没有什么钱,就是诉讼费涉及到房子,就五千多块钱的诉讼费,他觉得交起来也太贵了,后来就算了,就没有打,都一直很遗憾,后来他也很后悔。而且非常明显,就是说他把房子作价的时候还做了一百多万,但实际上卖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就是30万还是多少万,就是明显低于价格,因为她做了一个抵押登记,她女儿用这套房子又去贷款了,所以那个地方有一个抵押登记的价值,实际上她就是为了隐匿、转移财产,想获得老人居住这套房屋。

这个案子判了,我是有异议的,最后因为没有上诉,也没有得到最终的,但这是生效判决,可是觉得这个不具有借鉴的判例性质、判例作用,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很重要,各位律师也是给起草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时候,里面的条款约定一定要字字斟酌怎么写,然后更能保护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觉得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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