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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范围及法律规定-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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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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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范围及法律规定
加入时间:2012-2-28    类别:法眼天下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呼声极高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立法目前有了实质进展,由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专家草拟的专家建议稿日前已出炉。昨日,建议稿参与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指出,专家建议稿首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建议稿将家庭暴力延展到了同居者之间,将“婚内强奸”也纳入家庭暴力等。

家庭暴力立法很有必要
    据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但我国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却散见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当中。
“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三部法律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条有8个,但只有一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发生家庭暴力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适用面非常窄,只限于夫妻之间、而且只在离婚的时候才能适用。”李明舜教授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很难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没有对家庭暴力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就使得实践中难以把握相应的标准,“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有效防止我国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同居暴力也算家庭暴力
    在专家建议稿中,通过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做了一个全新的界定,“概括地讲,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这其中包括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方面的强迫、虐待;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以及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
    李明舜教授指出,建议稿对家庭成员做了扩大的解释,虽没有亲属关系,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过的同居者、曾为配偶者之间发生的相互伤害,也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
 对于社会热议的“婚内强奸”问题,李明舜教授指出,从法律上讲,我国法律没有“婚内强奸”这个概念,“但对于夫妻之间用暴力的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国外有的国家先是把婚内强奸排除在了强奸罪之外,而后又将这种排除删掉,这就使夫妻之间的豁免不复存在。但我国强奸罪没有主体上的限制。实践当中,在离婚过程中强行发生性行为,不管构不构成强奸罪,都是家庭暴力的范围。”

受害者可申请“保护令
    自从去年3月,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设立了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试点地区的家暴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保护令在实践当中是非常有效的措施,建议稿将其提升为法律规定。”李明舜教授指出,反家庭暴力要以受害人为本,如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是最重要的。
    所谓民事保护令,或者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就是对于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现时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做出要求施暴人完成一定行为,或者禁止施暴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申请保护令一般应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公安机关、庇护机构、救助机构、社会福利院、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家庭暴力纳入接警范围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前110接到诸如家庭暴力的案件都会以“这是家务事,自己协商解决”来回应。在专家建议稿中,法律明确家庭暴力应该纳入到接警的范围,这就从法律上对之前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保障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济南离婚律师: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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