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婚姻律师网,为您提供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遗嘱继承律师、济南婚姻家庭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我们提供济南最有名的离婚律师,济南最好律师。
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婚姻知识 | 法眼天下 | 法律文书 | 婚姻法苑 | 婚姻房产 | 抚养继承 | 涉外婚姻 | 收费标准 | 咨询预约 | 联系方式
2012年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预约及委托电话:15854144512
 
    证件展示
 
    服务范围
婚姻咨询   律师见证
代拟法律文书   离婚谈判调解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
抚养继承纠纷代理   婚姻调查取证
同居纠纷处理   代理执行
 
  正文阅读  
2012年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加入时间:2012-3-24    类别:法律文书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女方: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
  男方: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债务情况约定如下:
  1、男方因 所欠婚前债务人民币75000元,自登记结婚以后由女方负责从女方在济南市河西物流中心所投资的股份中的第一笔退股款中替代男方偿还;
  2、女方在济南市红星桥电力公司买下的住房一套(面积: 楼层: ),登记结婚后,女方同意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3、女方现有的婚前不动产情况如下:
  一、座落在 (楼层: )产权证号为 的 间或 套;
  二、座落在 (楼层: )产权证号为 的 间或 套;
  三、(可额外加内容,也可不加)
  四、座落在济南市河西 的土地使用权 宗(产权证号为: )
  以上所列财产属于女方所有,因出租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若有盈余,盈余部分仍属于女方所有,若离婚,上列财产及其法定孳息仍属于女方所有;女方若在其上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不动产或投资,所增添的房产或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女方所有;
  4、女方在婚前所投资的股权或合伙权益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因该部分投资所产生的红利属于女方所有,必要时,经女方同意可以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开支,因共同投资所得收益和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所有和共同承担;
  5、女方现在 银行、 银行、 银行所存存款(银行帐号分别为 、 、 、 、)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其利息双方约定归属如下:
  婚后,用上述银行帐号的存款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及因此所负债务双方约定其归属和承担如下:
  但若离婚,本息仍属于女方所有;
  6、上述财产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因上述财产所负债务或与其有关的债务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但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的男方并因而受益的部分除外;
  7、男方婚前的财产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由男方承担;
  8、除上述约定以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有如下几种情形的,按照下面的特别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婚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不能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二、婚后一年至三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五;
  三、婚后三年至六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
  四、婚后六年至十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五;
  五、婚后十年至十五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而导致女方提出离婚,在按前述五条特别约定分割财产的,女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七、婚后因女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中百分之 ,同样男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八、确因任何一方身体方面的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或确因严重性格不合非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或结婚十五后离婚的,仍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不受本条前述七条特别约定的限制;
  九、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约定自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后生效,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公证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书人:***律师
 
·上一条:济南婚姻律师谈如何写婚前财产协议书
·下一条:济南婚姻律师支招:不伤和气处理好自己婚前财产的手段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婚姻知识 | 法眼天下 | 法律文书 | 婚姻法苑 | 婚姻房产 | 抚养继承 | 涉外婚姻 | 收费标准 | 咨询预约 | 联系方式

 

山东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
法律帮助热线:15854144512 13805311045 咨询QQ:545925749 956146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