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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收养的继承权-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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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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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收养的继承权
加入时间:2016-12-13    类别:抚养继承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一、什么是隔代收养?

  收养中有时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较大,或者是亲属之间收养受辈分的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相称不太恰当,便以祖孙相称,形成所谓的隔代收养。


  二、隔代收养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收养法对隔代收养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及到这一问题,并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发生继承时,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隔代收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这种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但是,也并不是说隔代收养就是肯定有效的。因为有学者认为:收养法还规定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得隔代收养,直系血亲间、兄弟姐妹间不能收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姐(兄)不能收养弟(妹)等。


三、隔代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这一规定的本意,收养养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确实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份的。

第二,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而已。

第三,必须是收养人(包括收养人夫妻双方)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收养人的子女代为收养。特别是有些夫妻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患精神病的子女在上老时有照料生活而收养养孙,这样容易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应当禁止其代为收养。不过,如果确实收养人自己收养并有能力抚养养孙到成年,只是名义上让养孙称收养人的子女为父母的,则不应禁止。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可以构成一个代际完整的家庭,而且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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