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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聊城韩某人身损害)-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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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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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聊城韩某人身损害)
加入时间:2011-4-23    类别:法律文书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申诉人(受害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韩**,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郭屯乡**村村民,原住聊城市**路电焊补胎门市部,个体户,现住聊城市建社路*号**公司家属院。

被申诉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吴**,处长。

被申诉人:姜**,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职工,系承包工程处汽车营运户,住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二处家属院。

被申诉人:牛**,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阿县关山乡**村,现住聊城市**路**村东。

    被申诉人:刘**,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河南省台前县夹河乡**村人,现住聊城市**路***村东。

诉讼请求:

请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聊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并对本案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1999年在聊城南环路开有一家小型维修部,从事电焊、补胎等工作,与被申诉人姜**开的门市部系对门邻居。1999526日下午,被申诉人姜**与其雇佣的另两被申诉人牛**、刘**在修理承包的第二工程处车后挂斗过程中,有一处需申诉人利用电焊气割帮忙,在姜**的再三请求下,申诉人到车下帮忙过程中,被申诉人牛**、刘**继续修理车斗过程中转动了车斗牵引,致使车斗迁移塌落,将申诉人砸成一级伤残。此时,被申诉人不仅未及时抢救,反而为逃避责任逃离了现场。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草率的做出了判决。申诉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系无偿帮工关系,对此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而是模糊了之。

(一)对于本案修理车斗形成的法律关系,被申诉人主张为加工承揽关系,而申诉人主张为无偿帮工关系,原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为:双方理由证据不足,“均不予认定”,这无疑是非常滑稽的。争议的焦点就是帮工是否有偿,那么根据举证原则,在无法证明有偿的情况下自然就应推定为无偿,怎么会无法认定呢?

(二)吴**和王**的证言证明,申诉人修车大活按工时收钱,小活是从不收钱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系对门邻居,用成本不足三分钱的焊条为被申诉人提供这点简单的帮忙又怎么会收钱呢?

综上所述,本案首先应当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形成的系无偿帮工关系。

二、本案认定申诉人被砸伤的原因是“支撑物压折致使被秀车体下落”缺乏事实依据。

支撑物是被压折自然塌落还是有人调动了车斗牵引致使车斗移动塌落是本案应审理的另一重点。而本案在没有做任何查证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的做出了判断。

从柳园法庭9993日对被申诉人刘一民、牛吉胜的询问笔录,两被申诉人自己也承认“车斗子没多大重量,我们顶好后好长时间,如果不动,车斗子不会歪。”

车斗子是被申诉人自己顶的,也是被申诉人自己在修车,并没有其他人参与,那么在申诉人钻到车下焊补的时候,动车斗子的人又会是谁呢?只有参与修车的两个被申诉人!证人宋**的证言也证明,申诉人钻到车下修车之前被申诉人牛**、刘**正在修车,1999714日聊城义诚律师事务所对史**的调查笔录更是清楚的印证了正是两被申诉人的过错行为才造成了申诉人的伤害。

三、申诉人进到车下修车之前已尽到了注意,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对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与被申诉人同等的过错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证人宋**的证言已经证明,申诉人在钻入车下修车之前已经提示过被申诉人牛**和刘**“先停止修车,等申诉人从车下出来以后再继续修理”,但申诉人钻到车下以后,两被申诉人并未停止修车。正是两被申诉人的过错行为才造成了申诉人的最后受到伤害。

四、根据权力义务对等原则,原审法院要求申诉人尽到的注意义务也过重。

原审已经查明,被申诉人是在自己修车过程中,需要申诉人帮忙处理修理过程中的一个小环节。申诉人一方面属于无偿帮工,从中无任何收益,另一方面申诉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修车过程,据此,原审要求申诉人承担的主意义务过重,更何况申诉人并非没有注意过。

五、原二审和再审审理都是在没有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

本卷所附几份柳园法庭的调查笔录都是在再审终结以后,在原一审法院复印出来的。而在二审和再审的庭审中,这些对申诉人至关重要的调查笔录都没有附卷。

综上所述,申诉人应被申诉人的请求,在为被申诉人提供无偿帮工过程中,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了申诉人的人身伤害,被申诉人此时不仅未及时抢救,反而为逃避责任弃车逃跑,致使申诉人原本年轻健康的身体完全丧事了劳动能力,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加上年迈的父母,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所有这些情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应受到谴责。据此,恳请查明事实提起再审程序。

 此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申诉人: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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