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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书瑕疵-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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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书瑕疵
加入时间:2011-9-18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有些区的民政机构,在离婚协议书上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书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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