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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问题-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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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问题
加入时间:2011-12-9    类别:涉外婚姻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代理涉案婚姻案件在起诉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管辖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中国法院对案件有无司法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事诉讼法的意见,有五种情况是我国法院可以管辖的。

管辖问题在司法审判当中难点在哪里?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律的态度,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但在北京市法院,如果是两个外国人他们现在在北京,你去立案,法院法官一定会认领他们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答案若是肯定的,能达成协议,法院立案应该没有问题,但如果有财产争议,法院经常不给立案,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修改我们建议参照国外立法,对于两个外国人他们在中国生活几十年了,早不在自己国家生活了,没法在他自己的国家离婚,中国法院应该证明他们在中国国内有稳定的住所,而且居住一年以上都应该受理,在实践中如果代理这个案件,应该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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