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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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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加入时间:2012-6-3    类别:婚姻法苑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
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
,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
,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
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
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
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以上仅供参考,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直接拨打济南婚姻律师电话咨询:15854144512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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